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于2019年9月20日發布“粵環(2019)26號文”,文件內容為關于“停止核發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等有關事項通知,目前取消省排污許可證的核發,納入需申請全國排污許可證的行業,持有原“廣東省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的排污單位也應按規定進行國家排污許可證辦理或排污登記。
晨煜環保現將有關事項整理如下:
一、實施范圍
位于廣州市轄區內,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詳見附件1)的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染物以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污單位”)。
二、國家排污許可證辦理實施時限
(一)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頓。屬于2017-2019年應核發排污許可證的35個行業(包括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及飲料制造業、屠宰及肉類加工等)的現有排污單位,如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須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
(二)2020年排污許可發證登記。除上述情形,納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2019年版)》的現有排污單位,應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請并取得排污許可證或完成排污登記。
(三)新建排污單位應當在啟動生產設施或者在實際排污之前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或進行排污登記。
三、核發部門
廣州市辦理國家排污許可證,重點管理的排污單位由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核發排污許可證。
四、國家排污許可證辦理辦理流程
排污單位按照《排污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工作指南(試行)》,以及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等有關要求,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http://permit.mee.gov.cn/,以下簡稱“國家平臺”)申領排污許可證,或填報排污登記表。因申報內容比較多及各行業申領標準不同,為了節約企業的寶貴時間,同時為了避免因申報不規范導致不必要的罰款,晨煜環保提供專業的排污證代辦業務,專業-快速-準確辦證熱線:18078800907
五、法律責任
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排污單位,應依法持證、按證排污。排污單位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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